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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龙
新华社贵阳9月17日电(记者郑明鸿)9月17日,案审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盟贵州省委原副主委李龙受贿一案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4年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9万元,被告人李龙利用担任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鉴于李龙受贿犯罪具有未遂情节,具有法定、
据悉 ,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